劳动人事相关问题Q&A
Q:加班费基数怎么确定?
A: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㈢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㈠项、第㈢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㈡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㈡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㈢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Q:如何认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A: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此之前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Q:企业员工病假、事假工资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
A: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事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Q:企业员工产假相关规定
A: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Q: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哪些平台可以举报?
A: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您可以拨打全省联动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转5号键进行举报投诉;或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进行举报投诉;还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另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在门户网站上新开辟了“根治欠薪行动中”专栏,您也可以在专栏里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线索
Q: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