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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厂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02  |  浏览:274

image.png某厂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保单中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付比例为:八级伤残赔付比例为赔偿限额60万的30%。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某厂,雇主责任险人员为某厂企业的26名员工。后上述人员中的潘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某厂起诉请求支付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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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代理律师通过多次与法官以及原告进行沟通,查阅资料寻找法理依据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很好的协商结果,让案件得以完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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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所以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并且合同双方有订立合同内容的自由,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只要不违法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经过代理律师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以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最后达成了调解。

  


故单位在签订雇主责任险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雇主的法律风险,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的检查,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由律师介入,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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