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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戴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20  |  浏览: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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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薛某与戴某签订《百世快递经营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戴某将其快递网点转让给薛某,薛某向戴某支付保证金3万元及后期运营费用,随后薛某接手该快递点进行运作。但2018年4月,王某前往该快递点,告知薛某他已经与百世汇通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由他接手该网点。薛某遂向戴某主张要求返还其在接手期间已经垫付的所有运作所需的费用,但是戴某一直不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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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薛某委托后,积极寻求解决思路和方案。首先涉及到原被告签订合同可能无效的问题,因为被告本无权转让相应的营业点,如果涉及到合同无效则可能要恢复原状,对我方不利。其次证据搜集困难,很多钱是原告给被告,被告转入账户的,但是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可能经多地走访,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百世汇通南京分公司调查固定证据,后经由律师申请,法院也前往该快递公司及涉案加盟点进行了调查取证。代理律师通过查阅资料寻找法理依据,对案件思路进行梳理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探讨与沟通。通过双方观点碰撞,代理律师的观点被承办法官所接受,案情也逐渐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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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律师与承办法官都很尽心、用心、审慎。本案的纠纷类型是合同纠纷,但实质上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本案由于薛某在与戴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才发现戴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实质经营情况没有达到戴某口头承诺的效果;由于戴某没有退出经营,我方垫付的种种费用往往体现在其他费用上,对受援人的举证造成了困难。除此之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第三人,我方主张自身权利是否会受到他项权利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风险。尽管本案存在举证困难、第三人可能会主张权利等客观阻碍,律师通过多次去百世汇通南京分公司及涉案加盟点走访、调查,协助当事人固定证据,依旧使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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